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規定: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暢通的消防安全職責;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,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,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;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,承辦人應保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疏散指示標志、應急照明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;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,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;單位存在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,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,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。
根據相關消防技術標準,歌舞廳、夜總會、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;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、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,凈寬度不應小于1.4米,緊靠門口內外各1.4米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;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,不應采用推拉門、卷簾門、吊門、轉門;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。劇院、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的疏散門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;地下室、半地下室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時,在首層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,將地下、半地下與地上的連通部分完全隔開。
根據相關消防技術標準,歌舞廳、夜總會、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;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、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,凈寬度不應小于1.4米,緊靠門口內外各1.4米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;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,不應采用推拉門、卷簾門、吊門、轉門;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。劇院、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的疏散門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;地下室、半地下室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時,在首層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,將地下、半地下與地上的連通部分完全隔開。